安徽省进出口商会

"走出去"政策

一、审批政策

(一)对外投资核准

(本节内容按照《境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9年5号令》和《安徽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办法》整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題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有关精神,商务部目前正在按照从核准制转向备案制为主的改革方向修订《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并积极开展技术有关准备目前的核准程序适用到新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颁发和新的“境外投资管理系统”生效时止)

    1.申领CA证书(电子钥匙)

   (1)境内投资主体企业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 址:http://fec.mofcom.gov.cn/),点击“在线办事”,在打开的页面中点击“申领CA证书”。

   (2)根据“电子钥匙申请流程”,点击下载申请表和责任书,并将申请表、责任书一并传至该中心3-5个工作日即可完成电子钥匙制作和邮寄工作。

    2.安装CA证书

企业收到CA证书电子钥匙登录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网址http://fec.mofcom.gov.cn/),点击进入申领CA证书”,下载电子钥匙安装使用说明”,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安装。

3.网络填报

⑴打开浏览器,输入:fec.mofcom.gov.cn,进入“中国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页面,点击左上方“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登陆”, 进入新的页面后再点击“企业登录”。

⑵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系统后,点击“在线办事”中的、 外投资管理系统”,根据系统提示,依次输入组织机构代码(9位数),填写境内主体信息,填写完整并保存后,再点击境外投资,录入境外企业信息,填写完整并保存后,在系统内打印“境外投资申请表”, 打印完毕点击“上报”,即完成所有网上申报手续。接下来按照第四点“材料要求”准备纸质材料。

4.材料要求

(1)一般形式核准需提交材料:

1) 通过登录http://fec.mofcom.gov.cn,按照“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要求填写并打印系统生成的“境外投资申请表”;

2) 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简介;

4) 境内投资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5) 合资、合作类境外投资企业须提交外方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7) 相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需提交国资部门的批复;1000万美元以上的需提交发改部门批复等,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境外投资须出具原审批部门意见表)

8) 《安徽省境外投资核准事项表》。

(2)重点核准境外投资需提交的材料有:

1) 通过登录http://fec.mofcom.gov.cn,按照“境外投资管理系统”要求填写相关境外投资企业信息

2) 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額、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投资资金来源情况的说明、投资的具体内容、股权结构、投资环境分析评价以及对不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九条所列情形的说明等);

3) 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4) 境内投资主体基本情况简介;

5) 境内投资主体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6) 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或合同;

7) 国家有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8) 合资、合作类境外投资企业须提交外方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

9) 并购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10) 能源、矿产类境外投资须提交“境外矿产资源勘査开发项目补充资料表”。

 5.许可程序

    (1)省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径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各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省商务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

    (3)省商务厅核准企业开展重点情形的境外投资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省商务厅核准矿产资源勘査开发类境外投资应当征求中国矿联及五矿商会的意见,以作为核准时的参考。

(二)对外承包工程资格审批

申报条件

1.工程建设类单位,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级或一级(甲级资质证书;国家对有关专业的资质不分等级的,应取得该资质证书。   

2.非工程类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上一年度机电产品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或自行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成套设备或大型单机设备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或对外承包工程营业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近3年中成功实施过3个单项合同额 在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3.具有相应资质或业绩的,还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对外承包工程的经历;(2)有与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能力,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境外安全领导小组,常设人员不得少于2人,有相应的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4.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体系,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和较大事故,建筑施工企业还需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约行为和重大违法经营纪录。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最近3年应连续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

    所需材料

    1.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申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4.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非工程建设类单位需提供海关出具的出口额证明或商务部出具的相应业务统计证明。

5.与对外承包工程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境外安全防范领导小组及常设人员状况的说明及境外安全防范机制和应急处理预案。

7.申请单位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文件。

8.商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证明符合5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申请企业提交材料报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受理。工程建设类单位,由省商务厅于5日内将申请材料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査意见并转交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自收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非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商务主管部门自受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査,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

申报条件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2.实缴注册资金不低于600万元人民币;3.有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5.法定代表人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所需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申请表》;2.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的请示;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验资报告、财务年度报告原件;5.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管理人员从业经历证明(包括上述人员与申请公司和原就职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之间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在两家公司期间的社保缴纳证明、有纳税记录的提供纳税证明等);6.公司章程、经营管理制度、境外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及预案;7.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原件;8.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还应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9.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目前,企业提交材料报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受理。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商务厅于10日内予以批复;不符合条件的,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今年内,该项审批权将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促进政策

    (一)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业〔2014〕67号),将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企事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统一 为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

    合作资金支持范围:

    ▲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营销网络、研发机构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开展境外农、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

    ▲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

    ▲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合作资金支持方式为贴息和补助。每年省财政厅、商务厅根据“走出去”业务发展情况确定本年度支持重点和支持标准,2014年支持重点和标准主要是:对外投资设立境外企业的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对外承包工程按不超过新签合同额的2‰给予补助。企业投保境外投资保险、对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出口信贷及特定合同保险的保费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走出去”企业派出的中方工作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对进入我省企业建设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发展企业其厂房、展厅、办公场所等租赁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对“规模型”、“增速型”的跨国经营企业给予奖励,对外派劳务培训给予补助等。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该项资金,具体申请事项详见《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的通知》(皖商办外经 函〔2014〕152 号)。

(二)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

1.中央财政设立的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 担保;

    ▲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使用企业条件:

    ▲资产总额在8000万人民币以上(含8000万)所有者权益在 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5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赢利;

▲未发生恶意拖欠或挪用各类国家专项基金、资金及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使用项目条件:

    ▲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5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 500万美元); 

    ▲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议)标许可证》

    ▲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保函风险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国银行及其授权分行具体办法。

    2.省级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支出范围:

    ▲为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具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提供 担保;

    ▲垫支对外赔付资金;

    ▲垫支赔付资金的核销。

    使用企业条件:

    ▲资产总额在4000万人民币以上(含4000万),所有者权益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800万元人民币),连续两年贏利。

    使用项目条件:

    ▲合同额(或投标金额)在200万美元或其他等值货币以上(含200万美元〉;

    ▲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业〔2014〕67号)

各市、县财政局、商务局,省属及中央驻皖有关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加快我省实施“走出去”战略,规范中央及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徽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商务厅

2014年1月21日

安徽省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鼓励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提高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加快培育本土跨国公司,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3〕12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和省级财政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的资金。

第三条 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外经贸政策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中的义务,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合理引导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实现中外企业互利共赢。引导和支持有实力、有信誉、有竞争力的经营主体“走出去”,参与国际分工与合作,增强全球资源配置、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经营能力的跨国公司,提升我省开放型经济发展层次和水平。

第四条 合作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务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及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年度支持重点,建立并完善“走出去”项目库,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及监督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企业到境外投资,设立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营销网络、研发机构和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工业园),开展境外农、渔和矿业等合作开发;

(二)支持企业承揽境外工程承包、设计咨询;

(三)支持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

(四)支持对外投资合作事业发展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六条 合作资金主要采取贴息和补助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七条 申请资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开展对外投资合作的资格;

(三)近五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经济效益好、纳税额度等社会贡献大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项目资金支持。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送统计资料,对外投资企业按时参加联合年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时参加并通过年审。

(六)其他。

第八条 企业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登记或备案;

(二)已在项目所在国(地区)依法注册或办理合法手续,项目合同或合作协议生效;

(三)遵守所在国法律,注重环境保护,尊重当地风俗,履行社会责任;

(四)其他。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根据我省对外投资合作的发展情况,确定合作资金支持重点和标准,并联合行文组织项目申报。

各市和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对申报企业及申报的项目材料进行初审,并联合行文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和直管县在上报申报材料时,要同时上报上年度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省属企业和中央在皖企业的申报材料可直接报送省商务厅、财政厅。

第十条 资金审核、分配及拨付程序

省商务厅、财政厅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补助金额和贴息金额,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

各项目按规定计算出应补助金额后,再根据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情况确定实际补助金额,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按实际带动就业人数计算补助金额。

中央在皖企业和省直企业由省财政厅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 市、县企业由省财政将资金拨付到市、县财政部门,再由市、县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合作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各市、直管县商务、财政部门须对本地区合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形成总结报告,并于每年的1月底前将报告报省商务厅、财政厅。省商务厅、财政厅视情况对市县绩效评价报告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获得合作资金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商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相关申请和审核材料要按照国家档案保管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合作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财企〔2009〕290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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