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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课件)海关业务现场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Wed Aug 20 10:06:15 CST 2014
 

编者注:近年来,尤其是近期,为响应国务院“简称放权”要求以及海关业务改革需要,海关各项监管规定均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从区域通关、分类通关、无纸化通关到税费电子支付、取消报关员核准制度、取消进出口收发货人三年换证等,每一时期都有新的监管规定出台,因此,本《办事指南》只是代表某段时期海关监管要求,并非法律规范或者法律文书,实际执行以海关公告或现场海关提供的法律文件为准。

第一部分  企业管理

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单位对其所属报关人员的报关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关企业,是指按照规定经海关准予注册登记,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办理代理报关业务,从事报关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是指依法直接进口或者出口货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1. 注册手续办理:

申请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4)报关专用章(长50MM36MM包含企业中文名称的椭圆形章);

5)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例如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注册登记许可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2、工作流程: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海关应当依法作出不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注册有效期限: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期限为2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注册登记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按规定提交上述五项文件材料及交验原件,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变更事项办理: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以书面形式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分支机构及所属报关人员等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1. 注册手续办理:

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1)《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4)报关专用章(长50MM36MM包含企业中文名称的椭圆形章);

5)其他与注册登记有关的文件材料(例如税务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申请人提交复印件时,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2、注册有效期限:

除海关另有规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3、变更事项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企业名称、企业性质、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海关注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生效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以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所属报关人员发生变更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注册地海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临时注册登记

1、申请临时注册单位范围: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1)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2)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3)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4)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5)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2、注册手续办理: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特殊情况下可以向拟进出境口岸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以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临时注册登记的,海关可以出具临时注册登记证明,但是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
  3、注册有效期限: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1年,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已经办理报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海关不予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四、报关单位管理

1、证书保管:

报关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发生遗失的,报关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向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
  海关应当自收到情况说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补发相关证明文件。遗失的注册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在补办期间仍然处于有效期间的,报关单位可以办理报关业务。

2、信息填报:

报关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时,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所填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且承担法律责任。报关单位应当在每年630日前向注册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注册信息年度报告》。

3、报关人员:

报关单位所属人员从事报关业务的,报关单位应当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海关予以核发证明。

五、企业分类管理

为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提高海关管理效能,保障进出口贸易的安全与便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海关依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和遵守海关法律情况,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评定,并根据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守法和违法情况,及时调整企业的管理类别,实施动态管理并予以公开。

1.AAA类管理类别--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评定标准:

--申请适用AA类管理类别需: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3)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4)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进出口业务情况表》。

--申请适用A类管理类别需: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未因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而被海关行政处罚;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进出口总值50万美元以上;

6)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5%以下;

7)会计制度完善,业务记录真实、完整;

8)主动配合海关管理,及时办理各项海关手续,向海关提供的单据、证件真实、齐全、有效;

9)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10)按照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1)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2.AAA类管理类别—报关企业评定标准:

--申请适用AA类管理类别需:

1)符合A类管理条件,已适用A类管理1年以上;

2)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总量在2万票(中西部5000票)以上;

3)上一年度进出口报关差错率3%以下;

4)通过海关稽查验证,符合海关管理、企业经营管理和贸易安全的要求;

5)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每半年报送《报关代理业务情况表》。

--申请适用A类管理类别需:

1)已适用B类管理1年以上;

2)企业以及所属执业报关员连续1年无走私罪、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3)连续1年代理报关的货物未因侵犯知识产权而被海关没收,或者虽被没收但对该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

4)连续1年无拖欠应纳税款、应缴罚没款项情事;

5)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单及进出境备案清单等总量在3000票以上;

6)上一年度代理申报的进出口报关差错率在5%以下;

7)依法建立账簿和营业记录,真实、正确、完整地记录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的所有活动;

8)每年报送《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9)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企业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换证手续和相关变更手续;

10)连续1年在商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检、外汇、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无不良记录。

3.申请实施AAA类管理递交材料:

--申请适用AA类管理类别提交:

1)《适用AA类管理申请书》;

2)《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4)《企管业务申请情况表》。

--申请适用A类管理类别提交:

1)《适用A类管理申请书》;

2)《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评估报告》;

3)合肥海关统计处出具的《企业上一年度进出口证明》(报关企业不需提供);

4)《企管业务申请情况表》。

4.评定申请流程

企业可对照有关评定条件,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向注册地海关提出海关管理类别申请,由现场部门初审后并制发《企业分类管理申请受理决定书》后,报稽查处审定。对申请AA类的,稽查处经审查认为不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自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不予适用决定;稽查处经审查认为需要进行稽查验证的,在稽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对申请A类的,稽查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适用或者不予适用决定。

六、企业注销

1.递交单证

1)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注销申请;

2)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正本;

3)公司有关注销的董事会决议;

4)其他有关说明材料。

2.工作流程:

报关单位(包括报关企业和进出口收发货人)持有注销注册登记情形的材料至合肥海关业务现场,经海关审核是否属于可注销注册登记范围,审核有否办结海关有关手续,审核通过后进行相应注销操作。

第二部分  进出口货物通关

一、通关基本流程

(一)准备阶段

1. 企业取得进出口活动资质(商务部门)

2.办理海关注册登记(包括电子口岸、外汇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等)

3.确定进出口货物的贸易性质

4.确定进出口货物涉及对外贸易管制

5.前期备案(包括加工贸易、减免税设备,特定海关事物许可审批等)

(二)申报阶段

1.备齐报关单证(进出口企业,相关代理)

2.申报交单(报关公司)

3.海关接单审核

4.选择查验

5.征收税费

6.放行结关

7.报关单证明联签退

(三)后续阶段

1.前期备案核销

2.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3.暂时进出境的复出、进境或转为实际进出境

4.担保销案

5.补缴税款等等

二、申报交单

进出口货物申报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一)申报方式

 一般情况下,采用“电子数据申报在先、递交单证在后”的申报方式,即报关单位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申报平台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向H2010系统发送申报数据。

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位打印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报关单证,到海关业务现场办理交单手续。

(二)申报的期限

1.进口货物申报期限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自装载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2)邮运进境货物应当自邮政企业向海关驻邮局办事机构申报总包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

3)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报关单位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有关货物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2.出口货物申报期限

报关企业应当在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3.滞报管理

报关单位超过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第15日为起征日,海关接受申报之日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按日征收进口货物完税价格0.5‰的滞报金,起征点人民币50元。

4.超期未报货物管理

报关单位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进口货物由海关提取依法变卖处理,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其中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交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不予发还。逾期无人申请或不予发还的,上缴国库。

(三)补充申报

补充申报是指为了确定货物完税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及知识产权状况等内容,报关单位除以进出口报关单申报之外以补充申报单的形式,向海关进一步申报有关信息的行为。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有疑问,可要求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补充申报单,在规定时间内向海关补充申报进一步的证据资料。

(四)现场递交报关单证的时限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后,报关单位应自接到“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及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到货物所在地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期限内递交纸质报关单证的,海关删除报关单电子数据,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重新申报,由此产生的滞报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办理。

(五)现场交验的报关单证

1.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备案清单);

2.合同、发票、装箱清单;

3.提(运)单;

4.进出口许可证件;

5.《征免税证明》等前期备案材料;

6.代理报关授权委托协议

三、海关接单审核

现场接单审核是指海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审核报关单位递交的纸质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是否齐全、有效的执法行为。

四、海关查验

进出口货物查验(以下简称查验),是指海关为确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进出口货物的真实情况相符,或者为确定商品的归类、价格、原产地等,依法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实际核查的执法行为。

1.进出口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后,方可办理查验手续。

2.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海关在监管区内实施查验不收取费用。

因货物易受温度、静电、粉尘等自然因素影响,不宜在海关监管区内实施查验,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在海关监管区外查验的,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申请,海关可以派员到海关监管区外实施查验。

3.对需查验的货物,现场海关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实施查验前,以签发“海关查验通知书”等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到现场。

4.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要求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资料。

因进出口货物所具有的特殊属性,容易因开启、搬运不当等原因导致货物损毁,需要查验人员在查验过程中予以特别注意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海关实施查验前声明。

对于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烂、易失效、易变质等不宜长期保存的货物,以及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紧急验放的货物,经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以优先安排查验。

5.查验结束后,查验人员应当如实填写查验记录并签名。查验记录应当由在场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确认。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拒不签名的,查验人员应当在查验记录中予以注明,并由货物所在监管场所的经营人签名证明。查验记录作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由海关保存。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1)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的;

2)经海关通知查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届时未到场的。

海关径行开验时,存放货物的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当到场协助,并在查验记录上签名确认。

6.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

四、税费缴纳

报关单申报交单后,海关重点审核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编号、原产地、价格、成交方式、数量、适用的税率、汇率等,计算应征收的税款,并打印税款缴款书,交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

1.计算公式

以从价税的征收为例,

应征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法定进口关税税率

应征出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其中完税价格=成交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2.缴税期限

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纳税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计算公式为:滞纳金金额=滞纳税额×0.5‰×滞纳天数

3.电子支付

进出口企业可与海关、中国电子口岸、商业银行签订协议后,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进出口税费。

4.异地缴税

纳税义务人在异地缴纳税款的,应按要求尽快将税款转入合肥海关指定“待缴账户”, 并税款缴款书正本(一至五联)送交海关财务部门。

五、放行结关

放行是海关对进出境货物实施现场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它是指海关在接受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经过审核报关单证、查验货物、依法征收税费或提供担保后,对进出口货物作出结束海关现场监管决定,允许将进出口货物提取(交付)离开海关监管现场的工作程序。

结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办结海关现场通关监管手续。其中,进口货物及没有实际出境、在境内结转的货物放行即结关。出口结关是运载出口货物的运输工具海关接收清洁舱单电子数据,审核确认出口货物实际离境。

第三部分  加工贸易业务

一、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单位)备案资料库备案

1.备案资料库申请表及料件表、成品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盖公章;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5.《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复印件加盖公章(没有进出口经营权不提供);

6.《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原件(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7.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

8.《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书》或《对外加工生产企业海关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加工贸易手册备案

1.加工贸易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需加盖所属国税局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申报单》(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盖骑缝章,并注明“成品单耗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出具的《备案清单》一致”);

4.《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加盖公(商务部门办理)

5.进料加工提供进出口合同,来料加工提供来料加工装配合同;

6.企业加工合同备案申请表;

7.首次办理提供营业执照、国税税务证副本复印件及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复印件加盖公章(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

8. 生产工艺流程及单、损耗情况说明,服装加工需提供排料,款式图;

9.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5000美金以下客供辅料审批

1.《合肥海关加工贸易5000美元以下辅料保税申请登记表》;

2.《保证函》;

3.客供辅料进口发票(一式两份);

4.成品出口合同(一式两份);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异地加工审批

1.《合肥海关加工贸易合同异地加工审批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申请表》(两联);

3.进出口合同;

4.委托加工合同(正本);

5.《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商务主管部门办理,进料加工需加盖所属国税局章)

6.《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商务部门办)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内销征税审批

1.《合肥海关加工贸易货物内销征税申请书》及附表(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核算情况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情况表);

2.《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手册项下需内销补税的剩余料件金额占该加工贸易手册项下实际进口料件总额3%以内、且总值在人民币1万元以下的,免商务部门批件;边角料内销补税免商务部门批件);

3.内销货物原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加盖正本章,或同期国内销售发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外发加工审批

1.《加工贸易货物外发加工申请审批表》;

2.经营企业与承揽企业签订的加工合同或协议;

3.承揽企业加工生产能力证明加盖经营单位签章;

4.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七、加工贸易手册核销:

1.《加工贸易合同核销审批表》及附表(加工贸易核销申请表、加工贸易货物进出口报关情况表);

2.进出口报关单(正本);

3.海关按照规定需要收取的其他单证和材料。

第四部分  进出口货物减免税业务

一、     减免税项目备案

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单位应提交《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手填)、预录入机构将有关数据录入《减免税录入子系统》后打印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申请表》以及下列单证(以下需要复印件的单证均需校验原件):

(一)国内投资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正本);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外商(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正本);

2.外商或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外经贸部门的批准项目设立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企业合同、章程(复印件,外商独资企业免交合同,加盖单位公章);

6.验资报告(正本,以设备投资的项目验资后补交);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科教用品项目

--可享受科教用品的单位:

1.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研开发的机构。

2.国家教委承认学历的大专以上“全日制高等院校”,其中包括经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国家教委承认其学历的职工大学;各省市自治区电视大学及其分校;中央党校及省市级党校。

3.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开发机构和院校。

--科教用品免税递交单证:

1.《进出口货物减免税备案申请表》;

2.有关部门关于批准成立科研教学单位的批文(正本);

3.事业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已转制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及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注:军事科研机构免于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特惠政策项目(含膜晶显、重大技术装备、科技重大专项等)

1.国家有关部门批文(正本);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减免税审批

申请单位办理《征免税证明》,应提交《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手填,以下简称《征免税申请表》)、由预录入机构将有关数据录入《减免税录入子系统》后打印的《征免税申请表》及下列单证:

(一)国内投资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口合同(正本);

3.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进口设备用途说明;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1.《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及设备清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进口发票(三份)、合同;

3.进口设备用途说明;

4.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科教用品项目

1.减免税申请表

2.进口合同;

3.进口设备用途说明;

4.代理(委托)进口协议(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特惠政策项目(含膜晶显、重大技术装备、科技重大专项等)

1.国家有关部门批文(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合同、发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三、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

(一)减免税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抵押、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

(二)减免税货物监管年限

1.船舶、飞机及建筑材料(包括钢材、木材、胶合板、人造板、玻璃等等):八年

2.机动车辆和家用电器:六年

3.机器设备和其他设备、材料等:五年

(三)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货物,企业可以向海关提出解除监管申请并提交以下单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解除海关监管的书面申请;

2.原进口减免税设备的《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企业进口设备清单;

4.原货物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5.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上述复印件均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四)减免税车辆解除监管

对超出监管年限的减免税车辆,车辆所有人应向海关申请予以解除监管并交验如下单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解除监管申请;

2.车辆进口时的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

3.车辆进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4.车辆行使证正本及复印件。(上述复印件均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五)减免税货物抵押贷款

企业申请以减免税设备抵押贷款,应提交下列单证:

1.《减免税进口设备用作抵押贷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在本窗口领取);

2.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材料;

3.减免税设备清单;

4.货物进口报关单;

5.货物进口减免税证明;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7.企业营业执照;

8.企业国税登记证;

9.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上述复印件均需要加盖单位公章)

(六)贷款抵押金融机构的资格认定  

--企业以特定减免税货物向中国境内金融机构或境外金融机构设立抵押贷款。

第五部分  区域通关政策介绍

一、什么是区域通关?

区域通关指直属海关之间相互配合,对进出口企业所实施的简便、快捷的通关方式,包括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快速转关等。

所称“属地”系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业务管辖的区域范围。“属地海关”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注册所在地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口岸海关”系指进出口货物的实际进出境所在地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口岸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

“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是“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一种方式,即符合海关规定的高资信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属地海关申报,并在属地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二、哪些企业适用区域通关?

2013111日起,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口通关模式。

201431日起,B类生产型企业(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且一年内无违法记录,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出口通关模式。

2013111日起,收发货人为AA类且报关企业为B类(含B类)以上企业进出口货物时,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 进出口通关模式。

因海关规定或国家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须在口岸海关申报并办理验放手续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

因海关布控查验,或者口岸海关未实现出口运抵报告和进口理货报告电子数据传输的进出口货物,不适用。

   三、怎样申请“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资质?

企业需向属地海关业务现场提交以下材料:

1.采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企业申请书

2.采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企业申请书

3.关于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的合作备忘录

属地海关经审批后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告知书》,签订《关于开展“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业务的合作备忘录》,并向申请企业各送达一份,即可选择申报。

企业一旦被调整降级,海关应取消其适用资格,只能申请与其类别相适应的通关模式;

对于AA类企业涉嫌走私、侵犯知识产权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并被海关立案调查的,自立案之日起,暂停其适用“属地申报、属地放行”方式的资格。

四、如何办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手续?

进口企业在确认货物运抵口岸后,向属地海关申报,办理接单审核、征税及单证放行手续,再由口岸海关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出口企业在取得出口预配舱单数据、运抵口岸监管场所后,向属地海关申报,办理接单审核及征税手续,再由口岸海关办理放行、结关手续。

对于需要查验的货物,一般由口岸海关实施。

第六部分  税费电子支付

(略)

合肥海关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5301

总机电话:0551-6349114

海关总署网址:http://www.customs.gov.cn

合肥海关网址:http://hefei.customs.gov.cn

业务咨询电话:0551-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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