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税收政策及管理的主要文件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
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
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7.《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2号)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
9.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96号)
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11.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0号)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税总公告2014年第11号)
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
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1号)
第一节 出口货物劳务税收政策规定
一、退(免)税政策
免征和退还增值税
二、免税政策
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货物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一、退(免)税 政策规定
(一)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范围
1.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
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2.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货物:
(1)出口企业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的出口货物。
(2)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海关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
(3)免税品经营企业销售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用于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国际招标建设项目的中标机电产品。
(5)生产企业向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销售的自产的海洋工程结构物。
(6)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目前暂仅适用于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的货物,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销售给国内和国外航空公司国际航班的航空食品。
(7)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且不向海关报关而输入特殊区域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
(三)出口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指对进境复出口货物或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行的加工修理修配。
(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主要包括:
(1)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视同自产货物(财税[2012]39号附件4规定的两大类10种情形, 注:总局2013年65号公告将附件4中第二条第(二)项的第成套设备修改为可组装成成套产品的货物)
(3)经总局批准的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管理的试点生产企业;
(4)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软件、动漫等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相关产品。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简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三)出口退税的税率
1、一般情况:)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而明确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率外,出口货物的退税率为其适用税率。以总局下发的退税率文库里的退税率为准。
2、特殊规定:
(1)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
(2)加工修理修配费用的退税率为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4)退税率等于适用税率,适用于: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率、水电气退税率、列名原材料退税率、海洋工程结构物退税率。
(5)贵重原料超过80%退税率:执行该原料所对应的出口税收政策。该条款是针对以出口银触点开关、黄金耳机等骗税严重的情况,明确规定出口货物如果材料成本80%以上为黄金、铂金、银、钻石、宝石、翡翠和珍珠等高价值原料的(39号文附件9)。
3、退税率从低原则。适用不同退税率的货物劳务,应分开报关、核算并申报退(免)税,未分开报关、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从低适用退税率。
4、执行时间:
①报关出口的,以报关单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时间为准。
②保税区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企业如故意将低退税率产品报成高退税率产品或将不退税产品报成退税产品,可能被视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四)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FOB)为准。
(1)进料加工:FOB价扣除海关保税进料后确定。
(2)有国内免税购进原材料。FOB价扣除国内免税原材料的金额后确定。
(四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
2.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的完税价格;
3.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为加工费修理修配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五)增值税免抵退税和免退税的计算
1.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计算
(1)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当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适用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2)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折合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3)当期应退税额和免抵税额的计算
①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②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简要流程:2013年7月1日起统一实行实耗法;
备案进料加工业务计划分配率---申报免抵退税时系统固定以该分配率进行计算---次年4月20日前申报进料加工业务核销。
完成核销后,以上年核销综合实际分配率作为当年加工贸易计划分配率,如企业认为误差过大的,经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再另行确定一个分配率。
2.外贸企业
增值税应退税额=计税依据×出口货物退税率
3. 退税率低于适用税率的,相应计算出的差额部分的税款计入出口货物劳务成本。
4.出口企业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出口企业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免抵退项目和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并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一)适用免税的情形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规定的货物,具体是指: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的货物。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
(3)软件产品。其具体范围是指海关税则号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
(4)含黄金、铂金成分的货物,钻石及其饰品。其具体范围见附件7。
(5)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卷烟。其具体范围见附件8。
(6)已使用过的设备。
(7)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
(8)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视同自产货物。
(9)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产品的具体范围按照《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1995]52号)的规定执行]。
(10)油画、花生果仁、黑大豆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出口免税的货物。
(11)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货物。
(12)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13)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14)以人民币现金作为结算方式的边境地区出口企业从所在省(自治区)的边境口岸出口到接壤国家的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1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下列货物劳务:
(1)国家批准设立的免税店销售的免税货物[包括进口免税货物和已实现退(免)税的货物]。
(2)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为境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3)同一特殊区域、不同特殊区域内的企业之间销售特殊区域内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
4、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12号公告第五条第(八)项)。
5、未按规定收汇货物适用免税(30号公告)。;
6、财税(2013)112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违法企业有关出口货物,适用免税。
7、总局2013年12号公告附件第11填表说明中规定的情形。
(二)进项转出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三)放弃免税。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依照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放弃免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如果放弃免税,实行按内销货物征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声明,一旦放弃免税,36个月内不得更改。
(四)申报
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出口货物报关单、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等留存企业备查的资料,应按出口日期装订成册。
(五)12号公告关于免税的一些细节规定
1、企业申报免税,其相关资料应留存企业备查;
2、审核后不退税的,可以在次月申报免税。但审核后发现适用征税政策的除外。
3、来料加工不核销不予免税,应按规定征税。
三、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
适用征税政策的情形
(一)39号文第七条列举7种征税情形(第七条)
1、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不包括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海洋工程结构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
3、停止退(免)税资格期间出口的货物;
4、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5、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6、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及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
7、俗称“四自三不见”的六种不规范经营行为:
6种不规范情形
(1)将空白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退(免)税凭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境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提供合同约定或者其他相关证明)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符合税务总局2014年13号公告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有关规定的除外)。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二)放弃免税或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退(免)税及免税申报的。
(三)出口不实或申报的退(免)税单证为虚假的出口货物劳务(12号公告列明的15个小类)。包括: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进货凭证为虚开或伪造;
2.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供货企业税务登记被注销或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之后开具;
3.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上的内容与供货企业记账联上的内容不符;
4.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货物劳务与供货企业实际销售的货物劳务不符;
5.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与实际购进交易的金额不符;
6.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7.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早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所列货物的发货时间(供货企业发货时间)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发货时间;
8.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载明的出口货物与申报退税匹配的进货凭证上载明的货物或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不符;
9.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10.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1.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
12.供货企业销售的外购货物,其购进业务为虚假业务;
13.供货企业销售的委托加工收回货物,其委托加工业务为虚假业务;
14.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15.出口货物报关单是通过报关行等单位将他人出口的货物虚构为本企业出口货物的手段取得。
(四)企业提供的收汇资料虚假或冒用的(30号公告)。
(五)出口企业按规定向国家商检、海关、外汇管理等对出口货物相关事项实施监管核查部门报送的资料中,属于申报出口退(免)税规定的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的,如果上述部门或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
对适用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如查实属于偷骗税的,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1+征收率)×征收率
四、消费税退(免)税或征税政策。简要概括:
1.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消费税免征或征多少退多少。
2.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免征消费税,不退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中抵扣。
3.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征消费税,不退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中抵扣。
第二节 出口退(免)税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及注销
(一)退(免)税资格认定:30日内
(二)认定变更:变更事项后30日内填写《变更申请表》及电子数据,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请变更退(免)税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变更的次月起按照变更后的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前全部出口货物按变更前退(免)税办法申报退(免)税,变更后不得申报变更前出口货物退(免)税。
原执行免退税办法的企业,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可将原计入出口库存账的且未申报免退税的出口货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转内销证明》。
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应将批准变更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当期应退税额”填报在批准变更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抵、退应退税额”栏中。
企业按照变更前退(免)税办法已申报但在批准变更前未审核办理的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照原退(免)税办法单独审核、审批办理。对原执行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对已按免抵退税办法申报的退(免)税应全部按规定审核通过后,一次性审批办理退(免)税。
退(免)税办法由免抵退税变更为免退税的,批准变更前已通过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不得作为申报免退税的原始凭证。
(三)出口企业取消退(免)税资格或注销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注销手续,并结清应退(免)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退(免)税情况进行清算
注销时,如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放弃未申报或已申报但尚未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并按规定申报免税的,视同已结清出口退税税款。
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申请注销退(免)税资格认定的,经申请批准后,可转由新企业承继其责权利。
二、 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及审核
总体要求: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使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办理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免税申报业务及申请开具相关证明业务。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报送的电子数据应均通过出口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报送。
3、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信息生成、报送功能升级完成前,涉及需报送的电子数据,可暂报送纸质资料。
4、所有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受理、审核、审批过程均应在退税审核系统中操作,不允许体外循环。
(一)企业退(免)税申报
1、申报所需纸质凭证
(1)生产企业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B 、出口发票(企业自制);
C、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货物);
D、委托出口的提供代理出口证明及协议;
E、出口结汇证明(有必要的);
F、其他资料。
(2)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所需资料
A、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B 、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需同时提供进口报关单)
C、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消费税货物);
D、委托出口的提供代理出口证明及协议;
E、出口结汇证明(有必要的);
F、其他资料。
纸质凭证的重要要求: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除外)
2、申报时间
(1)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申报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退(免)税及消费税退税。
次月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必须申报。
(2)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3月15日前,凭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受托方在4月15日前凭《委托出口货物证明》及代理协议等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3)延期申报
符合12号公告规定的7种情形,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单证申报的,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逐级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延期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以后年度的延期申报时限根据上级通知。
4、申报要求
(1)规定期限内申报;
(2)办理正式申报前必须经过预申报程序(预审),单证信息齐全以后才能办理正式申报。
(3)没有电子信息但申报资料准确、纸质凭证齐全的,在申报期结束前,可先向税务机关报送《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俗称备案),经核实后可不受申报时限限制。
5、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基本流程
(1)按照总局有关规定进行单证人工对审。
(2)按总局规定严格进行电子信息对审。
(3)对审核中发现的疑点按要求进行处理。
(4)审核完毕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5)对审核通过的由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
(6)办理退库
第三节 防范出口退税风险
一、出口企业不能退税的风险
1.超过申报期限。每年4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必须报上年出口货物的退税。对截止日前不能申报的,必须在截止日前申请延期申报;如果是委托其他公司出口的,每年3月15日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上年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2.单证不符合要求。包括专用发票的开具规定、报关单的填报要求、换汇成本的界定。
3.不规范经营的出口货物。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6项不规范经营行为不能退税。
4.出口后不能按期收汇的。
5.退税凭证资料及备案单证被税务机关、海关、商检、外汇管理等部门发现为虚假或其内容不实的 。
6.存在增值税违法行为。重点有以下两点: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增值税违法行为对应的出口货物劳务服务,视同内销,按规定征收增值税(骗取出口退税的按查处骗税的规定处理)。发生2次,所有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服务,一律改为适用免税。
(2)供货企业中有2年内非正常或注销的,符合下面两个条件,则全部出口由退税改为免税:A连续12个月内申报退税200万元以上或占全部申报退税额的30%;B有3户以上供货企业且占期间全部供货企业的20%以上。
二、骗税的风险
1、主动。我国刑法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被动。(1)不退税;(2)企业面临行政处罚;(3)税务黑名单。
(三)近期比较典型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例
案例一:新疆昌吉州6家贸易企业在2009年至2013年5月期间,与全国20个省区市、157个县市的589家企业发生业务,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961份,开票金额15.01亿元、回流资金12.98亿元,涉嫌骗取出口退税2.5亿元,主要涉及高退税率的棉布、蒙绒、电子产品等,8名嫌疑人被抓。
案例二:2013年7月,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挂牌督办的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7.18案”在深圳成功告破,案件涉案金额达12.8亿元,涉案税款达1.8亿元,刑事拘留23人。
案例三:2013年8月1日,2012年5月由公安部督办告破的“闪电一号”特大骗取出口退税案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涉案金额高达24亿元人民币,骗取出口退税款3.28亿元人民币,抓获团伙成员37人。
案例四:2013年11月,上海近年来破获的数额最大的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目前已侦结,移送检察机关。案犯利用普通的羊毛纱线,虚报成高级的“羊绒纱线”高价出口,再变成棉纱线后低价进口后再次空转出口,骗取出口退税8亿元。
三、当前骗取出口退税的形势
(一)骗税的特点
1.骗税单证合法化。
2.骗税手段隐蔽化。以部分正常经营为掩护,制造“ 票、货、款” 一致、各种单证匹配的假象。
3.作案手法多样化。通过“ 票货分离” 、“ 配货配票” 的方式大肆骗税。部分货代公司、船运公司、报关代理公司(或报关行)等进行参与。
4.作案方式家族化、团伙化、专业化。
5.骗税犯罪网络化、智能化、异地化趋势明显。
6.骗税活动向内地蔓延化。一些地方对外来招商引资企业的监管力度不够,放松管理。
目前,涉嫌骗税企业的主要出口商品包括纺织服装、木制家具、农产品、光伏、电子产品等行业,供货企业源头基本上都与农产品收购发票或最终消费者不索取发票有关。以新办外来招商引资外贸企业、虚假外商投资企业、中小型外贸企业等为高发对象。仍然是以部分沿海开放省份外来人员做中间商、介绍人、借权经营等为主要方式。
四、对企业防范退税风险的建议和要求
(一)提高出口退风险意识。绷紧防范骗税这根弦,以免骗税分子乘虚而入。理性掂量自身经营能力,合理确定出口经营目标。
(二)完善内控制度,尽可能减少管理漏洞。.加强新增客户资信调查,尤其是新增的大额客户。.建立健全新增客户、新增供应商、新增出口货物分级审批制度。特别是对中间人介绍的大额业务且本企业不需要承担风险的,一定要格外留心,务必弄清整个业务的来龙去脉。.建立健全赏罚体系,对过错责任一追到底。
(三)加强对业务人员的教育。规范业务操作,确保业务真实性,对突如其来的大额业务要保持高度警惕,也不要幻想以所谓代理出口逃避责任。业务人员要.加强实地查看、业务跟踪,保留好必要单据。
(四)认真学习有关税收法规,防止因不懂税法遭受损失。实在不清楚的,可事前向办税人员了解或直接向税务机关咨询。
(注:本材料仅供参考。如有错误或疏漏,以正式文件为准。如有新的规定下发,以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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