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进出口商会

往届回顾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培训咨询 > 往届回顾

(培训课件)关于印发《安徽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放行业务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Wed Aug 20 10:07:15 CST 2014
 

各分支局、办事处,各处室、直属单位:

《安徽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放行业务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经2014221日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检验检疫局

2014225

安徽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放行业务

流程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发展改革部署,加大检务业务改革力度,提高通关放行效率,推进服务便利化,提升通关放行业务流程管理的科学性及服务企业的有效性,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总局及本局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报检企业管理(含代理报检、自理报检企业)。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向辖区检验检疫机构(简称检验机构)申请备案,检务部门负责受理,重点加强后续监管,严格检验检疫信用管理,以维护正常报检秩序。

第三条  报检人员管理。具有报检从业能力水平认定证明的报检人员,在首次为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时,应向辖区检验机构申请备案, 检务部门负责受理,重点加强后续监管,严格报检差错登记管理,以规范报检质量行为。

第四条  企业报检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辖区报检,对于因特殊企业、特殊业务确需异地报检的,按照便利原则可自主选择报检放行机构,但应履行申请审批相关手续。

第五条  设立自助报检。各检务窗口统一在报检大厅配置上网及打印设施,协调采用合适的申报渠道,供自理报检企业自愿选择。

第六条  设立人工报检。根据应急业务需求及服务需要,检务部门可通过集中审单系统受理企业人工报检,方便快速处理。

第七条  报检审核系统流程。统一由集中审单系统实行审单规则专业化布控及风险预警控制,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自动传递,施检部门直接受理,对不规范报检信息经系统拦截后由检务审核把关。

第八条  审单规则布控监管。各施检单位依据相关规定或监管工作需求,提出有关特殊企业或产品、特殊申报业务的布控规则需求,通关处负责制定规则及维护布控,并依据施检单位需求实行动态调整,以确保审单信息布控监管的及时有效。

第九条  物理单据流转。实行开环流转,采用报检企业自行流转为主、内部流转为辅管理模式。检务与施检部门加强与企业的交接登记,注重跟踪监管,防止证单丢失或随意中断情况。

第十条  出境电子放行。除由检务部门直接出具转单凭条外,各检验机构应给每个施检部门开通一个相应的检务操作权限,根据企业需求直接出具转单凭条以方便领取。

第十一条  出入境直通放行。对直接从省内口岸出境的货物,企业可向本局任一检验机构办理报检放行手续;对直接从省内口岸入境的货物,企业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机构报检,办理检验检疫监管放行手续。对从省外口岸转关至省内的入境货物,企业需向报关地检验机构报检,办理检验检疫监管放行手续。

第十二条  证书签证审核。实行分类审核、分级审签、分部门把关。施检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报检所附资料、完善相关检验检疫记录及结果,及时规范拟制证稿及核签。检务部门负责审核报检单和证稿内容是否符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与合同、信用证规定相符,译文及签证时间是否正确,及时审签。

第十三条  异地报检检验与出证。报检企业根据便利需求经申请审批,可就近选择异地检验机构电子申报与现场办理,受理报检的检验机构负责统一完成检验、放行与出证流程。

第十四条  异地报检出证与辖区检验。报检企业根据便利需求经申请审批,可向异地检验机构发送报检信息;异地检验机构通过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主辅检功能,提交辖区机构施检部门,依据企业报检单据,完成检验检疫、结果登记、拟制证稿等流程,然后通过系统提交异地机构,办理出证放行手续。施检机构负责证稿的正确拟制,出证放行机构依据证稿放行出证。

第十五条  辖区报检检验与异地出证放行。对共用报检信息平台的检验机构及办事处,企业根据需求经申请审批,可实行本地就近报检、异地出证放行管理。对使用不同报检信息平台的检验机构,企业根据需求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业务系统管理部门可为出证放行机构协调开通施检机构的代码及相应检务权限,予以出证放行。

第十六条  异地报检或出证放行申请审批。特殊情况下,涉及企业或地方政府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局主管部门商相关业务处室和分支机构提出可行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特殊业务档案归档。对施检部门办理放行仅需出具《出境货物转单凭条》的业务档案,原则上按月移交检务部门审核归档。对涉及辖区检验、异地出证放行的报检业务档案,辖区机构应按月移交出证放行机构检务部门审核归档。

第十八条  报检放行时限规定。受理备案、报检、计费、收费业务应及时办理,出境电子放行应立等可取,出境纸质通关单应在半个工作日内及时签发。对具备条件的入境货物,应在收费后及时放行,对需施检等相关部门确认的,经确认后放行。

第十九条  出具证书时限原则。施检部门应在施检流程完毕后及早完成证稿拟制提交程序;检务部门应在接到规范的电子证稿及物理单据后,在规定时限内及早完成审签业务。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由局通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最新规定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抄送:局领导。

安徽检验检疫局办公室                   2014225印发

                                  


Copyright© 安徽省进出口商会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皖ICP备19016895号-2联系电话 :0551-67122762 0551-67122761  

技术支持:安徽易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传真:0551-67115020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327号富达大厦五楼 邮箱:anhuitrade@foxmail.com 邮编:230061